|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5.04 | 發言時間 | 15: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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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葉柱均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新光富時15年以上特選產業美元投資等級債券ETF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民國115年04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 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5/04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依每季底收 益評價日(115年04月30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故本季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5/14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5/20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5/24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5/24 6.除息交易日:115/05/18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6/05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 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 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 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 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經理公司 得依該等收入之情況,決定分配之收益金額。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 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 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肆拾 元)。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 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 將依115年05月19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 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5年04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 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原則估算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35元。 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 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 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 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 司將於115年05月14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 國115年06月0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 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 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 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 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 管銀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 至帳戶。待金額累計超過匯費時,合計出款。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 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 息。故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 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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