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5.04 | 發言時間 | 14: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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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王亞立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富蘭克林華美臺灣ESG永續高息ETF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民國115/04/30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5/04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於評價日(115/04/30)
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故本月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5/15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5/21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5/25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5/25 6.除息交易日:115/05/19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6/11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以及收益分配權最後交 易日累積之收益平準金,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 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 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 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前述之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 配之評價。 (4)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 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金額 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5年 5月20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15年4月30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台幣0.108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 級市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 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5年05月15日計算並公布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異動集中保管帳 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該證券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 入本基金之資產。 (六)受益人如需變更收益配息帳號,請填寫「ETF 收益分配帳號變更申請書」並將申請 書及證明文件於當期收益分配除息日(含)前送達本公司,經本公司確認無誤後,始生異 動效力,逾時則遞延至下期收益分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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