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2022.08.17 | 發言時間 | 19:3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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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張慈恩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標智上證50中國指數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證券代號:008201,下稱「本基金」),終止上市日後相關事項 ,特此公告。 | ||||
| 符合條款 | 第20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8/17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1/08/17
2.發生緣由:本基金獲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後,已於 111年8月11日終止在臺灣上市。 3.因應措施: (1)為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及維護投資人權益,若投資人於終止上市日後仍持有本基金單 位,本公司提供二項方案協助投資人自行選擇處分方式,相關文件已檢附於111年8月17 日寄發之投資人通知信中: 【方案一:委託全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賣出】 若投資人於終止上市日後仍持有本基金單位,且欲委託臺灣參與證券商(即凱基證券)於 臺灣終止上市日後,於本基金第一上市交易所香港聯交所賣出仍持有之全部基金單位數 。 A.辦理程序與需準備之相關文件:請投資人於111年9月16日前填妥並加蓋往來證券商原 留印鑑【同意委賣書】及【存券匯撥申請書】,寄達(或親洽送達)投資人往來證券商進 行印鑑核對。 「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同意委賣書第一聯」將由投資人往來證券商留存並辦理撥券( 匯入帳號:920T7777777,戶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投資人同意賣出之基金單 位全數撥轉至臺灣參與證券商指定帳戶,由臺灣參與證券商進行後續委賣流程。另外, 投資人往來的證券商會將「同意委賣書第二聯」寄至本公司所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凱基 證券股務代理部,彙整後提供給臺灣參與證券商以進行後續交易。 若投資人未於111年9月16日前完成辦理委賣手續,則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將仍先保留 在投資人的證券帳戶內。 B. 賣出價格:依據目前規劃,臺灣參與證券商擬整合投資人委託賣出之所有基金單位 並統一於香港聯交所,依111年10月11日(若遇基金非營業日、不可抗力事件或香港休市 等情況,則順延至次一個交易日,最遲至五個交易日內)之接近收盤價格賣出。 C. 賣出價金給付方式及投資人應負擔費用:賣出價金扣除投資人應負擔之香港聯交所 交易費用(約交易價金之0.10%,將按實際費率收取)及臺灣匯款人之匯費(約新臺幣10 元),於十個營業日內匯至投資人本人證券銀行交割帳戶。 【方案二:委託撥券至臺灣券商之複委託帳戶或香港證券商帳戶】 若投資人於終止上市日後仍持有本基金單位,且已開立臺灣證券商的複委託帳戶或香港 證券商帳戶,並自行決定要繼續持有本基金單位者,將可透過臺灣參與證券商(即凱基 證券),將投資人持有之全部基金單位數,撥付於投資人在臺灣證券商的複委託帳戶或 香港證券商帳戶。 A. 資格條件:需已開立臺灣證券商的複委託帳戶或香港證券商帳戶 B. 辦理程序與需準備之相關文件:請投資人於111年9月16日前填妥並加蓋往來證券商 原留印鑑於【同意委撥書】、【存券匯撥申請書】、【證券交收指示表格】及【風險預 告暨承諾書】,寄達(或親洽送達)投資人往來證券商進行印鑑核對。 「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同意委撥書第一聯」將由投資人往來證券商留存並辦理撥券, 將投資人同意委撥之基金單位全數撥轉至臺灣參與證券商指定帳戶(匯入帳號:920T777 7777,戶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臺灣參與證券商進行後續委撥流程。另外 ,投資人往來的證券商會將「同意委撥書第二聯」、「證券交收指示表格」及「風險預 告暨承諾書第二聯」寄至本公司所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彙整後提 供給臺灣參與證券商以進行後續委撥作業。若投資人未於111年9月16日前完成辦理委撥 手續或文件不齊全及錯誤導致無法撥券,則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將仍先保留在投資人 的證券帳戶內。 提醒投資人,【證券交收指示表格】中需敘明中、英文名稱、入券券商名稱、中央結算 所編號、券商或保管銀行的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申請撥券之證券代號及數量,並由 投資人於「證券交收指示表格」上簽署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名字,若因資料填寫不齊全或 錯誤導致無法完成撥券程序,投資人需自行承擔。此外,請務必通知投資人的臺灣或香 港券商(洽詢是否須填具相關收券表格),並請對方於撥券日(111年10月11日)進行相關 收券作業。 C. 投資人應負擔費用:此撥券所產生之臺灣參與證券商之轉帳費用由凱基投信負擔, 其他費用(如有)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基金單位移轉後,未來投資人在香港聯交所欲出售該持有的基金單位時,須考慮香港聯 交所交易費用(包括交易費、交易徵費及券商交易費(因不同券商而異)),以及可能的其 他費用、稅負或市場風險。 【投資人未指示或未完成委託賣出或委託撥券程序之相關安排】 如在111年9月16日前未收到投資人的指示,或投資人未完成上述兩種手續,考量臺灣投 資人在最後交易日後仍持有之基金單位,將無法再於臺灣市場進行任何買賣交易時,本 公司將依據下列方式處分投資人仍持有之基金單位數。 A. 處理依據:依據本基金投資人須知【第二部分:一般資訊】中「拾陸、/九、/(二) 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但於「終止上市日」仍持有的基金單位可能遭強制出售之風險」 揭露,當上證50ETF仍在其第一上市的交易所(即香港聯交所)上市,但不再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之情況。本公司可申請終止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仍維持在香港 聯交所上市,在該情況下,本公司將會取得臺灣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的事先核准 ,並通知投資人終止上市相關事宜,以處理投資人屆時仍持有之上證50 ETF基金單位數 。 B. 處理程序:針對111年9月16日未指示或未完指示程序仍持有基金單位之投資人,將由 臺灣參與證券商整合所有剩餘之在臺基金單位並統一於本基金第一上市交易所香港聯交 所依111年11月2日(若遇基金非營業日、不可抗力事件或香港休市等情況,則順延至次一 個交易日,最遲至五個交易日內)之接近收盤價格賣出。 賣出價金扣除投資人應負擔之香港聯交所交易費用(約交易價金之0.10%,將按實際費率 收取)及臺灣匯款之匯費(約新臺幣10元),於十個營業日內匯至投資人本人證券銀行交割 帳戶。 (2)提醒注意風險: 鑒於本基金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請投資人注意及謹慎考慮方案一及方案二, 以及未指示或未完成委託賣出或委託撥券程序可能引起不同的風險(如投資風險、市場風 險和貨幣風險等),以及稅負安排,然因稅負應繳付狀況及可承受風險程度會因不同投資 人而異,因此投資人應諮詢專業及獨立財務及稅負顧問以尋求財務及稅負意見。就主要 風險而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市場風險:投資人須承擔從終止上市日起至基金單位於香港聯交所賣出日期間之市場 波動。 B.透過參與券商於香港聯交所賣出基金單位,其交易價格將受市場力量影響,可能會較 其資產淨值有大幅溢價或折讓的價格買賣,並可能重大偏離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於上 述兩個交易日(即111年10月11日及111年11月2日)賣出之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可能會不 同,返還給投資人的價金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所投資的本金。 C.貨幣匯兌風險:透過臺灣參與證券商於香港聯交所賣出的基金單位,扣除相關費用後 ,將由臺灣參與證券商兌換回新臺幣再返還價金給投資人。此流程涉及港幣與新臺幣之 匯率波動,投資人須承受貨幣匯兌風險。 D.透過複委託帳戶或香港券商帳戶繼續持有基金單位,其基金單位將以港元結算,以新 臺幣投資於本基金的投資人若日後於香港聯交所交易將須承受貨幣兌換風險。 E.透過複委託帳戶或香港券商帳戶繼續持有基金單位,若日後於香港聯交所交易,其交 易價格亦將受市場力量影響及於交易日內不斷波動,可能會較其資產淨值有大幅溢價或 折讓的價格買賣,並可能重大偏離每基金單位資產淨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投資決策帶 來的投資風險。 (3)若投資人有任何疑問,歡迎於營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撥打上證50ETF專線: (02)2181-5656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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