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2.08.15 | 發言時間 | 14:5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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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惠君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國泰新中國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時中國A150ETF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以 基金終止上市日之次一營業日為信託契約終止日,特此公告。 | ||||
| 符合條款 | 第13款 | 事實發生日 | 111/08/15 | ||
| 說明 |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NA
2.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52401號 3.契約終止原因:本基金於111年8月9日達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訂信託 契約終止之規定。 4.後續處理作業:(1)本公司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信託契約 終止,並於111年8月15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以本基金終止上市日(即基金下 市日)之次一營業日為信託契約終止日。(2)因本基金為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有關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應於臺灣證交 所同意並訂定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日後為之;有關本基金終止上市日、信託契約終 止日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將於本基金獲准終止上市後再另行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5.因應措施:無 6.契約終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將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終止本基金之上市買賣, 並於信託契約終止後依相關規定進行基金資產清算作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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