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8.01.23 | 發言時間 | 10:4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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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江志平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美國標普500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06年12月31日評價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1/23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7/01/23
2.發生緣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單位將配發新台幣0.25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單位將配發 新台幣0.25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 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新台幣25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7年1月2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7年2月2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7年2月2日 (五)除息交易日:107年1月25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7年2月23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 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 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 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 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 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 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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