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8.01.10 | 發言時間 | 11:4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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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江志平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國泰美國標普500低波動高股息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106年12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1/10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7/01/10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6年12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以評價日106年12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7年1月23日(除息日前2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7年1月2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7年2月2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7年2月2日 (五)除息交易日:107年1月25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7年2月23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 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 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非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不含港澳地區)所得之 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與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 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 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07年1月26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 之。 (二)經理公司依106年12月31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25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 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 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07年1月23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投 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 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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