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4.16 | 發言時間 | 14: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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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莊雅晴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經理之「聯邦台灣精彩50 ETF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115年3月31日評價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4/16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收益分配條款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 發金額為新臺幣0.876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 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現金收益 新台幣 876 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4/22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4/26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4/26 6.除息交易日:115/04/20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5/14 8.分配收益標準: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 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出具 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 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基金 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等收入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 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 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 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 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次分配 之金額或不分配,故每次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配 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前述有關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28.65% (2)利息所得占比0.11%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71.23%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為本次公告前估算資訊, 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 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 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戶; 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 (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 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已受益人為受款人之 記名畫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 收益分配通知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 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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