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17.10.24 | 發言時間 | 10: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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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周輝啟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106年第三季度復華1至5年期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該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以下稱本 基金)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10/24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10/24
2.發生緣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 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103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103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 現金收益新臺幣103元整。 三、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6年10月28日。 停止收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6年11月01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6年11月01日。 五、除息交易日:106年10月26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6年11月22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一)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地區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 可分配收益: 1.利息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 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二)經理公司應按季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 配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17條第1項 第2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 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貳拾 元)。 (三)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季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 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複核報告後,於次季季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 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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