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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經理之群益臺灣加權正2(證券代號:00685L, 以下稱本基金),於115/5/15上午9:30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 議,自115/4/16起至115/5/15止停止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序號 2 發言日期 2026.03.27 發言時間 14:42:25
發言人 林慧玟 發言人職稱 - 發言人電話 -
主旨 主旨:本公司經理之群益臺灣加權正2(證券代號:00685L, 以下稱本基金),於115/5/15上午9:30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 議,自115/4/16起至115/5/15止停止受理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
符合條款 15 事實發生日 115/03/27
說明
1.受益人大會召開日期:115/05/15
2.董事會決議日期:NA
3.是否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如經核可請輸入核准文號):NA
4.召集事由:是否同意本基金進行分割,並授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
5.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115/04/16
6.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115/05/15
7.重要決議事項:
說明:
(一)執行分割之必要性
1.本基金即為投資人所熟知的槓桿型ETF,以做多期貨為主要交易,其投資盈虧深受
市場波動影響,適合追求單日報酬且能夠承受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本基金於106年3月
30日掛牌上市,近年受惠於台股多呈現上漲之趨勢,本基金每一股的市場價格約為
190元,為發行價格10元的19倍,使投資門檻逐漸墊高。為使本基金之交易價格保留
於投資人交易習慣的合理區間、降低投資門檻以提升流動性,故確實有執行分割作業
之必要。
2.鑒於臺灣證券交易市場常態以1張(1,000股)為單位進行交易,所以當1張ETF價格過
高時會增加投資人參與市場的難度。舉例來說,當ETF市價為200元時,購買1張ETF需
支付交割款20萬元,投資門檻較高,不利於投資人參與。如果以接近掛牌價格為基準
,將ETF除以20進行分割,分割後市價將降至10元,可大幅降低投資門檻,促使更多
投資人參與,提升流動性。
(二)對受益人之影響及權益保障
1.對於本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本基金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
總資產價值。基金單位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有相對應的變化,且分割後不會產生畸
零單位數(即畸零股)。舉例來說,當投資人持有本基金1張(1,000股)且單位淨值為
190元時,若本基金以19倍進行分割,受益權單位數將從原本的1,000股變為19,000股
(1,000股*19=19,000股),單位淨值從190元變為10元(190元/19=10元),分割後受益
憑證之總資產價值為190,000元(19,000股*10元=190,000元),將與分割前持有一張
(1,000股)單位淨值為190元時(1,000股*190元=190,000元)的價值相同。因此,
本基金分割後並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
2.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分割比例應為整數倍,且經受益人會
議通過時之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即淨值),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
(即10元)。本基金本次執行分割作業之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19倍,然實際執行時之分
割倍數,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分割後淨值計算,並以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
的最大整數倍辦理。提供受益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若淨值介於150至
160元間,分割倍數為15倍;若淨值介於160至170元間,分割倍數為16倍;若淨值介
於170至180元間,分割倍數為17倍;若淨值介於180至190元間,分割倍數為18倍;若
淨值介於190至200元間,分割倍數為19倍,以此類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受益人會議表決程序:
依據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等相關規
定,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且前述決議事項應經本基金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
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則本案通過,由經理公司進行本基金分割;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即流
會)或表決權數之標準,則本基金應維持現行狀況,不進行分割。
二、停止過戶期間:
自115年4月16日至115年5月15日止,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115年4月15日為本基
金此次受益人會議最後過戶日,凡於115年4月13日以前(含當日)完成申購本基金手續
者,皆有權參與本次受益人會議;凡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尚未完成過戶者,務必請於
115年4月15日(含當日)前向受益人存放本基金受益憑證所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往來證券
商完成辦理過戶手續。
三、書面召開通知書之寄發:
受益人會議書面召開通知書(含表決票)將於115年4月24日前(含當日)依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規定寄出,未收到者,請逕向經理公司洽詢,
電話:(02)2706-9777。
四、書面決議表決票寄回期限: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請於115年5月12日下午4點前寄達或送達經理公司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69號15樓),逾時該表決票即為無效,亦不計入
出席之表決權內。(以經理公司收受為準,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
五、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
1.行使期間: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至115年5月12日止。
2.行使方式: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投票
平台」行使表決權(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3.若持有CA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決權前,應請
自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
4.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留意以下事項:
(1) 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認定
為準。
(2) 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二日前
送達,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受益人,就本次受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
5.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
六、驗票、開票及統計程序:
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謹訂於115年5月15日(週五)上午9時30分假經理公司(臺北市大安區
敦化南路二段69號16樓)會議室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將由經理公司派員進行驗票、
開票作業,並於統計完成後公布統計結果。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並將邀請本基
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基金簽證會計師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派
員監督驗票、開票及統計等作業。本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結果將呈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核備,並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newmops.twse.com.tw)、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https://www.sitca.org.tw)及經理公司網站
(https://www.capitalfund.com.tw)。
七、其他本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作業程序及書面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請詳閱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
八、特此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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