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5 | 發言日期 | 2009.11.12 | 發言時間 | 09:4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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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寶來台灣ETF傘型之金融基金於九十八年度之收益不予 分配事宜,謹此公告。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98/11/12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98/11/12
2.發生緣由: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若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低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時, 本基金之收益於當年度不予分配。 3.因應措施:經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收益評價日之基金收益分配評價報告,並依前述基 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新臺幣12.30元)低於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新臺幣15.00元),未達信託契約規定之收益分配標準,故 九十八年度審核結果為本基金將不會進行收益分配。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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