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5.05 | 發言時間 | 14:2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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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吳嘉欽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華南永昌台灣優選5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115年04月30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5/05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以評價日115年4月30
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115年4月份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 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5/05/15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5/21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5/25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5/25 6.除息交易日:115/05/19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6/05 8.分配收益標準: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 收益: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子基金收益分配、收益 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扣除本基金應 負擔之費用。(2)若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 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 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 行價格。 2.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經理公司應按收 益評價日(即1、4、7、10月最後日曆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收入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之評價。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當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故 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決定收益分 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季之可分配收益。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 出具核閱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9.其他應敘明事項:(1)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 配總金額將依115年5月20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2)經理公司依115年4月30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 守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53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 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5年5月15日計算並公佈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4)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請向經理公司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申請。如因 收益分配金額不足支付匯費,則累積至帳戶,待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匯費時,合計出款。 (5)收益分配發放地點: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6)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 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故自本 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 本基金之資產。 (7)如對本收益分配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華南永昌投信客服(02-2719-6688*33 66)詢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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