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5.15 | 發言時間 | 14: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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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黃昭棠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富邦環球複合優選收益債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115年04月收益分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5/15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已達收益
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將發放新臺幣0.060元。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新臺幣0.060元。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5/21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5/25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5/25 6.除息交易日:115/05/19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06/11 8.分配收益標準: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且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 益金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收益分配權最後交易日受益權單 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基金受益憑證之收益分配、收益平準金、本 基金因出借有價證券所收取借券收入及由借券人返還之利息等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 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則本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0.00% (2).利息所得占比:100.00% (3).收益平準金占比:0.00%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0.00% (5).其他所得占比:0.00% (6).警語: 上述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係於本次公告前估算,故與最終數值可能產生差異,預估 資訊僅供參考;提醒投資人應以實際收到收益分配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為 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地點:第一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30號17樓) (二)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5年06月11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錄地址。 (三)每次收益分配入帳帳號將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帳號為主,受益人得向經理 公司申請辦理收益分配入帳帳號之變更。 (四)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分配請求權 ,自本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 告後併入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 得請求加計延遲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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