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7.11.16 | 發言時間 | 11: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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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胡德興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富邦臺灣公司治理10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 106年10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11/16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11/16
2.發生緣由: 本基金以評價日106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06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6年11月28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6年12月02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06年12月06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6年12月06日 (五)除息交易日:106年11月30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6年12月29日 (七)收益分配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 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已發放現 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 失; 2.前述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扣 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 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 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經理公司有權在上述 條件範圍內調整可分配收益金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06年12月01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 算。 (二)經理公司依106年10月31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台幣1.120元。因本基金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 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 配金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06年11月28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 帳戶)股票通訊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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