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8.01.25 | 發言時間 | 14: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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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劉宗聖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元大摩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6年12月31日評價日 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1/25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7/01/25
2.發生緣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8元。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為 新臺幣0.8元。 (二)權利分派內容︰ 按基準日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每壹仟個受益權單位分配 現金收益新臺幣800元整。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7年01月31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7年02月0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7年02月04日 (五)除息交易日:107年01月29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7年03月13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已 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 第二項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年度 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款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30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7年03月13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 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二)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 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 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 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 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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