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2009.12.02 | 發言時間 | 14: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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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如中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本公司總代理之恒生指數股票型基金配息情形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98/11/25 |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1/25
2.發放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及金額:現金,港幣0.36元折合新台幣為1.48428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收益分配基準日:98/12/21 2.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日期:98/12/21 3.除息交易日:98/12/18 4.收益分配發放日:99/1/4 5.依本基金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管理機構配息通知辦理,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金額 將依98年12月21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之受益人及其持有受益權單位比例分配之 6.香港辦理配息發放時,香港中央結算所代理有限公司需收取代收股息服務費, 費用收取依配息金額之0.12%,費用收取上限HK$10,000。 7.於國外現金收益發放日後十個營業日內支付至客戶集保留存股票(交割)匯撥帳戶。 8.當配息金額低於11元時,因不足以支付匯費手續費10元之故,該款項將再依持有 比例分配與其他收益人。 9.配息參考金額是以匯豐中華股務代理機構指定發放銀行,98.12.01匯市收盤價格之 匯率為準換算成新台幣。 10.實際配息金額原則上是以匯豐中華股務代理機構指定發放銀行,於收到配息款項當 日扣除相關匯費後立即將該筆匯入匯款以該行匯市收盤價格之匯率為準結售為新台幣 ,逕自存入匯豐中華股務代理機構指定發放銀行之台幣配息帳戶,配息發放幣別以 新台幣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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