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17.11.10 | 發言時間 | 14:2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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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陳駿賢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兆豐國際臺灣藍籌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以下稱本基金)106年10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8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11/10 |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6/11/10
2.發生緣由: 本基金以評價日106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 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3.因應措施: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本基金以評價日106年10月31日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06年11月24日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06年11月30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06年12月4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06年12月4日 (五)除息交易日:106年11月28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06年12月29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 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 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 之資本損失)後餘額為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 配之收益金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年度收益分配總額將依106年11月29日之受益人名冊內登記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計 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106年10月31日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估計本基 金預計配發金額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0.79元。因本基金初級巿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 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總發行在外單位數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 額可能與本次公告預估金額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額將於106年11月24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 (交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 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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