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9.15 | 發言時間 | 14:4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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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 | 林雅菁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第一金臺灣工業菁英3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 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 (下同)115/08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9/15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
已達收益分配標準。 2.每受益權單位配發金額:新臺幣0.77元整。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5/09/22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5/09/26 5.收益分配基準日:115/09/26 6.除息交易日:115/09/18 7.收益分配發放日:115/10/15 8.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應符合下列規定,並由經理公司依本條第2項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 簽證後,始得分配(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 進行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投 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及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且 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餘額為 正數時,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於做成收益分配決定,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季每受 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 發行價格。 (3)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 9.預估收益分配組成占比資訊: 計算公式為:【預估各組成項目分配之收益】/ 【預估收益分配金額】 (1)股利所得占比 8.95 % (2)利息所得占比 0 % (3)收益平準金占比 0 % (4)已實現資本利得占比 90.91 % (5)其他所得占比 0.14 % (6)警語: 經理公司係按截至收益分配評價日或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之資料預先估算股息,故 可能與實際分配結果不同;各所得來源實際占比,仍應以受益人收到實際收益分配 通知書所載所得類別及分配金額之內容為準。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收益平準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收益平準金支出 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之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 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5/10/15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帳 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 通訊地址。 (2)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 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3)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 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 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 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 併入本基金之資 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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