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2026.06.01 | 發言時間 | 16:24:29 |
|---|---|---|---|---|---|
| 發言人 | 林雅菁 | 發言人職稱 | - | 發言人電話 | - |
| 主旨 | 公告「第一金台股趨勢優選主動式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中華民國 (下同)115/05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 ||||
| 符合條款 | 第17款 | 事實發生日 | 115/06/01 | ||
| 說明 |
1.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十七條之規定
,以收益分配決定做成日115/05/31淨資產價值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 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2.現金收益公布日期: 115/06/15 3.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 115/06/23 4.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 115/06/27 5.收益分配基準日: 115/06/27 6.除息交易日: 115/06/18 7.收益分配發放日: 115/07/13 8.分配收益標準: (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 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利息收入、收益平準金、本基金因出借有價 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借券所得收入,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 之可分配收益。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 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則本 基金做成收益分配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 值減去當次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台幣壹拾元) (3)經理公司得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每季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 故每季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於經理公司 決定收益分配金額後,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積併入次期之可分配收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5/06/22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 單位數計算之。 (2)經理公司依115/05/31止之基金總發行在外總單位數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保 守原則估算本基金預計配發金額,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 臺幣0.462元。因本基金在初級市場之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 基金總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發生變動,故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金 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3)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5/06/15公告於公開資 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4)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115/07/13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 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 戶)股票通訊地址。 (5)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 開立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 配通知書之通知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 (6)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 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 益併入本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 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 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
||||